民主是“皮”,法治是“毛”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建设法治国家”的提法已经入宪多年了。但红头文件大于法,逾演逾烈;肆意枉法的现象遍地皆是,让人感觉不到半点法治的气息。何故?窃以为,法治不可能在人治的沙滩上自然建立。它的根基是“民主”。如果说民主是“皮”的话,那法治就是附着在皮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民主,何来法治? 要厘清这个关系,首先必须要分清人治之法与民主之法的差异。人治之法是依统治阶级的意志制订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从立法、执法各层面,都不会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也不会依被统治者的意志而变化。若对被统治者利益有所考虑的话,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而民主之法则不同。民主之法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广泛吸收民意、反应民意而制订的行为规范,特别是规范政府的行为规范。对有争议的立法,往往还要通过民众或民意机关的长期讨论,有的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凭大多数人的诉求为依据来决定。民主之法的司法执法层面,也是以民主方式进行。如人民陪审团制度,只有在民主体制下才可能推行。没有哪个非民主政体有这种制度。民主之法在每一个环节都引入民主方式和民主程序。这是人治之法与民主之法的本质区别。 分清了这个关系,就可以看出:民主下的立法,实质是民主决策的固化形式,而整个执法过程则是民主这一形式的深度延伸。 而人治下的法治,如果说人治下有法治的话,也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倘若恰好有些类似民主法治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不过是间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本质是不需要也不容许“民意参与”和“民主监督”。它跟民主天然对立。这一关系无论怎么打扮,都不可能根本改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是上层人物希望建立法治社会,其法治愿望无论多么强烈,其推行法治的力度无论多么大,如果没有民主这个游戏规则贯彻始终,其结局绝不可能形成民主法治!相反,“强者就是法”的丛林法则倒会不请自来,既压不住,也打不绝!这种情形一旦发生,即使有了比较好的文本法,在执行上也会严重走形变样,也会滥烂下去。法不行,社会就乱;社会一乱,只得用红头文件来堵。如此,高压的人治手段再次粉抹登场,而法治也就日益远离我们了。 有人说,法治的重要性先于民主,认为法治观念和法治架构的先行,才有利于民主的推行。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因为法治观念和法治架构不可能从天而降,它也得由拥有正常权利的人来构建。倘若社会中人没有完整的民主权利,又怎能期待社会人会自然而然地拥有法治观念呢?没有法治观念,法治架构更是空中楼阁。再说,若没有民主权利,就是社会人拥有法治观念了,法治也不可能水到渠成。如今的现实不是已经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吗!? 所以说,在没有民主,或者说没有真实民主的前提下,实现法治,实现依法治国,无论愿望多么好,无论多么努力,结局注定是徒劳的。 与其轰轰烈烈地推行法治,不如切切实实地改进民主。有了民主之“皮”,皮上自然会长出法治之“毛”。
骨尚不存,何论皮毛?
民主和法治没有必然的联系. 民主不一定就能引出法治,民主有民主式的腐败,专制有专制式的腐败,而法治也不需要民主.比如专制也可能是一种法制但它不民主.法治需要的是权威. 中国的问题即不是民主的问题也不是法治的问题,它是一个对自身的认识的问题.
对于国家学说的研读与辨析,得出的理解是: 民主是毛;法治是皮;权力是骨;思想是脑;高层是心;武装是四肢;机构是五脏。 毛有花色,皮能固身,骨可支撑。 君之评,错位矣,岂成立?
我看没什么讨论的必要。如此肤浅的道理,你 以为 他们不明白?
问题出在星宿派不要皮也不要毛.这叫不要脸!
红头文件已经到了可以解释宪法的地步.
答:从较大层面看,非洲国家政治健全比经济健全更重要一些。就拿利比亚来说,卡扎菲时代国体不清,政体不明,强权政治色彩非常浓厚,而类似非洲国家较多。有些国家,也实行共和...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