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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作医疗按怎样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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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作医疗按怎样的比例报销?

新合作医疗按怎样的比例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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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2 14:29:41
  •   各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县合管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对《合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合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调整条款(一)《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七条“┄┄县外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总费用-(起付线)1000元-特殊费用-不列入报销部分的医药费用]×30%=个人补偿费用┄┄”调整为“┄┄县外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总费用-(起付线)800元-特殊费用-不列入报销部分的医药费用]×30%=个人补偿费用┄┄”(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八条“参合农民因患大病统筹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扣除200元起付线后,在统筹基金中按30%的比例报销,报销总额全年不超过2000元。
      ┄┄”调整为“参合农民因患大病统筹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的,在统筹基金中按30%的比例报销,报销总额全年不超过2000元。┄┄”(三)《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以上情况在住院3日内须电话告知县合管中心,并传真所住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经县合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以享受住院报销。
      ┄┄”予以删除。(四)《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八条“┄┄出院后30日内,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住院收据、每日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到县合管中心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14种大病统筹患者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超过起付线200元的部分年终可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到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
      ”调整为“┄┄出院后30日内,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住院收据、每日费用清单,到县合管中心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外伤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14种大病统筹患者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年终可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到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
      ”二、《实施细则》增加内容《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七条后增加:“如因病情需到县外治疗的参合农民,应由县级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县合管中心批准(急诊转院须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到指定的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去其到县外治疗的起付线,县外治疗的报销比例为30%。
      对于长期放疗、化疗的参合病人,一年只收取一次起付线,按对应医疗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报销。”三、《报销管理规定》增加内容《报销管理规定》第四条增加2条: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将单次超过100元的医技诊疗类项目(如CT检查、彩超、术中C臂、X-刀、γ-刀等)、单次超过200元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以及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和植入材料(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列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规定报销20%,自费80%,不纳入住院起付费和住院费比例报销。
      2、一次医疗材料费:将麻醉包、空针、采血针、试管、导尿包(尿管)、吸氮管、气管导管、空气过滤器、三通连接管和身体内部的可吸收线列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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