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保险)是指对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充保险给予适当补偿,受到的意外伤害给予保险金给付的保险。
第三条 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参合人员,应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补充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新农合补充险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与新农合基本医疗筹资时间相同,缴费地点为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合人员缴纳的新农合补充险保费全部计入补充保险基金。第六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由新农合保险主管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新农合补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等因素。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逐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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