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多久?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 的,报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易查 清,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等。
如对案件事实需要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时间 较长;需调查的案件事实,跨几个地区;当事人因有病、短期出国、出差等暂时不能出庭;本院 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审理的案件遇有政策界 限不清,需请示上级人民法院等情由影响审结时限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结时限。
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六个月仍不能审结,需继续延长的,应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这样规定,既能保证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又能督促审判人员加紧工作。这里规定 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 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答:(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4)限期履行判决; (5)变更判决; (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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