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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主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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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主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主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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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9 23:49:0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人,是指以出售或者 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 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 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 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 计算征收:(三)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 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 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小***

    2017-02-19 2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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