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机关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请问行政机关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 政机关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之所以在 行政诉讼中对被告取证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 一是促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切实做到 “先取证,后裁决”,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应当基于已调查的证据,而不能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使其决定成立的情况下,事后再收集相关证 据来支持其决定。二是确保行政诉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 允许行政机关事后向原告或证人收集证据,行政机关为了不在 行政诉讼中败诉,可能会凭借自身优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或者伪造证据。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搞突然袭击, 将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或者理由 向法院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 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在规定的两种情形下,经过法院允 许或者应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是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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