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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补助?

请问出国人员有补助标准是多少?我单位出国人员是在外做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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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7-24 16:52:37
      法规标题】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行[2001]73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7554
    【全文】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73号 2001年7月20日)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9篇15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附件: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
      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a***

    2006-07-24 16:52:37

其他答案

    2006-07-24 11:58:17
  • 不同地区、不同单位标准不尽相同,你可以到中行国际业务部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很乐意告诉你,如果你在他们的银行做业务的话。

    s***

    2006-07-24 1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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