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粮食的经营,哪些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 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其中: (1)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 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 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 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扰 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 卫生部门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 相关的监督检查。 (5) 价格主管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 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 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 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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