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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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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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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8 17:38:49
  •    根据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2010年1 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 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
      该实施 意见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 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 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 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 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 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 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 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 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 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 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 丧葬补助费等。
      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人国家或省试 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 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 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 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3。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 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 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 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锒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4。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 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 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 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 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M镇居民的基础 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 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 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 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 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 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 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 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 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 。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 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 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 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 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 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 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 多得。 (3)养老金调整机制。省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浙 江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缴费年限 养老金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 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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