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一定要状告保险公司才能获得赔偿吗?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3日在通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车号为京MVxx并按规定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2010年4月15日,原告的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香宋路与陈某某的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向通州支公司提交了所有材料,通州支公司只赔34098.89元,少赔偿19601.1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州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9601.11元;2.通州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通州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系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双方自行协商出具的。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不认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保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金2663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中国人保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负担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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