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可按以下规定索赔: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单证:①保险财产损失清单;②救护费用清单及必要的账册、单据;③有关部门的证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当事人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10日内一次付清结案。
(2) 如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保险人
可以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3)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4) 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必要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金额,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5)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问题上发生争议达不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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