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怎么样呢?
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怎么样呢?
1.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建立在“侦查管辖中心论”的基础之上。所谓“侦查管辖中心论”是指在审判尚未真正开始,侦查程序在理念、规则和实践活动应该处于事实上的中心地位。侦查管辖中心论为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因为区域侦查一体化机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整个侦查活动的一体化,它与以后的公诉活动、审判活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实行侦查管辖决定权与实际侦查权分离的机制。即把案件侦查管辖的决定权交由一个级别较高的检察机关来行使,从而达到防止地方干预的目的;同时,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集中、分配资源,使办理个案的力量、效果最大化。 3.采取管辖权上移,案件侦查权下交的运行模式。
区域侦查一体化不仅仅要实现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侦查活动的统一,发挥整体作用,实现一体化的最大效果。因此,就需要在集中指挥的前提下,发挥下级各横向机构的作用。而有权进行集中指挥的调度者就是上一级机关。因为各级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只有上级机关才有权力和能力把其所有下级检察机关的一切资源做合理调配。
把管辖权上移到上,级机关是为了更好发挥一体化的作用,而根据管辖权的内涵和属性,可以对其分层运行,把原本属于上级检察机关管辖权一部分的实际侦查权交由一个或者几个下级的检察机关行使,而这个决定权就在上级检察机关手中,这也是本运作机制的核心步骤。 4.本运行模式是以特定的区域为一个整体的。
该区域范围的大小,以各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比较适宜。以省级行政区划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域,是从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检察机关分布的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较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地域特征,以省级区域为一个整体实现侦查一体化具有实现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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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不是套房,是一大一小两张床,可以住3个人。没有室内阳台,有公共阳台。详情>>
答:用抛光机打掉,又快又省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