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的构成有哪些呢?
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的构成有哪些呢?
区域侦查一体化是以侦查一体化理论为基础的,所以,区域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成和侦查一体化的基本内容有相似之处。当然,在具体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以及相关机制的关系上是有区别的。 (一)主体结构 在构建的省级区域内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一体化运作机制中,主角是省内的各级检察机关,其领导机制和基本体制,包括机构设置都可以维持原样,以节省本机制实现的成本,减少阻力。 首先,在制度构建上,本机制的设立和运转需要把现有的省级以下的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权上扩一个级别,分别在地市级和省级检察机关设立“侦查指挥中心”进行具体负责。该中心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其下级区域内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具体事务的处理。
答:1.侦查的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详情>>
答:你好,不是套房,是一大一小两张床,可以住3个人。没有室内阳台,有公共阳台。详情>>
答:用抛光机打掉,又快又省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