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赠与,承租人能否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作为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第三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无偿赠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称为受赠人。发生赠与后,房屋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此时,受赠人可能对该房屋另有打算,例如自住、存放物品、另租他人等,那么原租赁期满前,新所有权人能否以房屋易主为由要求承租人腾房?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赁因赠与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变动后,承租人与受赠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赠人在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自动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租赁合同原定期限届满前,租赁房屋发生赠与的,在按时交纳租金的前提下,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房屋受赠人不能以易主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所有人死亡的,租赁房屋作为其遗产会发生继承,该房屋将归继承人所有,此时,继承人可能对该房屋另有打算,例如自住、存放物品、另租他人等,租赁期满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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