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买卖,承租人能否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或未能实现优先购买权而导致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三人手中,那么承租人还能不能继续使用房屋呢?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条的规定被俗称为“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自动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买受人,即视为承租人已经履行的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买受人应以不当得利要求原出租人返还租金。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依然适用,因为出租人有义务告知买受人租赁事实的存在。如果出租人未能如实告知,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给买受人带来损失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已经构成出租人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买受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足额的补偿。目前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主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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