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 4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 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 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 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答: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申请人为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申请人,由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