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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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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枪问题

除了公安,军人有枪外.政府部门一些干部国家也配枪给他们.难道配枪给他们仅仅是为了防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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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2 20:42:24
  • 那要看谁用了!
    对警察来说,那要用来打击犯罪分子。
    对国家高级干部,那的确是用来防身的。。。。。。。

    落***

    2006-12-02 20:42:24

  • 2006-11-26 01:34:38
  •   枪支的制造、购买、持有申请手续
      1.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2.法定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委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公安局注册。
         3.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核准,发给持枪证;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枪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4.运输枪支弹药,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运输证,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5.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口岸和边防检查站。
         [1981年4月2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该办法第3条规定,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需要佩枪人员,边海防地区及偏僻地区党政负责干部,有佩枪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海关人员、军工厂押运警卫人员可以佩带枪支;第4条规定,有配枪必要的保卫部门,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野外地质勘探队、测绘队、海上客、货、油轮及作业船,民航机场及民航飞机等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他如果跟上述规定挂不上边,就是违法。

    鸿***

    2006-11-26 01:34:38

  • 2006-11-25 21:49:00
  • 手枪本就是自卫防身之用,难不成还指望用它进攻不成?

    丘***

    2006-11-25 2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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