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犯罪主体特殊性在客观行为中 的体现,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 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 成的便利条件,而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现实性和直接性。合法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即其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其犯罪时所现实具有的,而不是利用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影响,也不是利用即将赴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
直接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基础,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是正确界定受贿犯罪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领导、组织、指挥、管理、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
利用此类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构成受贿犯罪。若行为人仅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熟悉环境,或因同学、亲朋、同事等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只能构成普通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通过自己职责范围,无论作为与不作为,不可能实现请托人要求,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对请托事项有主管、经营职责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构成斡旋受贿罪。
若行为人在职务上具有某种具体事务和审批权,并利用这种权力指示下属为他人办理该具体事务,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就属于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受贿,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况。
答:法无明文规定不成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刑法修正 案(七)》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