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产生的相邻关系如何处理?
因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产生的相邻关系如何处理?
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由此,相邻土地的疆界线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分界篱以及其他设施,如因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发生争执并无法査证的,应推定为相邻各方的共有财产,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按份共有的原则确定。
答: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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