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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几篇关于 责任 的作文。 急用,快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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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9-22 22:26:03
      试题分析
      这是一道具备了话题作文基本特点(题目自拟除外)的命题作文。有人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通过审题,你可以给准备写的文章确定不同的主题。
     
      佳作示范
      考 生
      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
      ”   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一个人真正地成为社会的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成年的礼物已不知不觉地落在他的背上。它是一个你时时不得不付出一切去呵护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只是灵魂与肉体上的痛苦。这样的一个十字架,我们为什么要背负呢?因为它最终带给你的是人类的珍宝——人格的伟大。
         20世纪初有一位美国的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史写下光辉灿烂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他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一次银行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去了存款。当他带着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
      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这样做呢?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但在道义上,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偿还的代价是39年的艰苦生活。当寄去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他用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
         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许多人通不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承受住了,戴上了荆冠。逃匿的人随着时间消逝了,没有在世界上留下一点痕迹;承受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死了也仍然活着,精神使他们不朽。   我们都知道那个天黑了还不肯回家,站在路边哭泣的孩子。
      因为他要站岗,别的孩子早散了,可他为了坚守岗位宁愿站着哭泣。因为这是他的责任。   愿我们所有的孩子都有这样的心灵,责任从小就在那里成长。   愿我们所有的人们都把责任之心携带在人生的道路上,让人生散发出淡淡的、金子般的光辉。   简评   本文有三个特点,一是审题脱俗、角度新、立意深。
      文章从英国王子查尔斯关于“责任”含义的平实话语中,挖掘出更为深刻的论题——实现人格的完善,使文章闪现出夺目的创新色彩。二是论据的选取具有说服力,特别是两个论据的详略处理,十分妥善。对鲜为人知的论据(银行家弗兰克破产还债的事例),详细道来,对于人们熟悉的论据(小孩的故事)则扼要述之。
      三是文笔老练,多处运用恰当比喻,语言更显生动活泼,足见作者驾驭语言的功力。 --------------------- 责任 当我们从母体中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责任便注定与我们行影不离 ——题记 从今年3月起,我就成为15岁的女孩了,也到了已经可以自己初步判断是非对错的年龄。
      真希望自己永远别长大,可时间总是如行云流水般从我的指间滑过,从我的笔尖跃过,从我的梦中飞过,人,总是要长大的。随着时间的流逝,与我一同成长的,除了欢乐,还有那无尽的烦恼与哀愁。真怀念小时侯,无忧无虑,可以什么都不担负的日子。 但现在,我已经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初中生了,这个身份让我时刻不敢松懈。
      初三下期了,初中生活也已快到头了,可是,我学到了什么呢?回想着这几年的自己,到底是为什么而活?我好茫然,好彷徨,想不到自己就这样浑浑噩噩的过了15年,15年来,我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呢? 一辈子就这么一个15岁,我该怎样才能让它成为不悔的岁月呢?我要怎样做才能对得起自己,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呢? 15岁了,世界变复杂了,诱惑变多了,当那一次次的美丽诱惑蛊惑着都市的人心时,我该何去何从呢?当面对人生的十字路口时,谁能告诉我哪一条路才是真正适合我的绿色通道呢?15岁的年纪,应该学着对影响前途的路边诱惑说:拜拜。
      毕竟那只是旅途中一闪即逝的美丽流星,只是生命中的匆匆过客而已。春去秋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已经学会对着那私自翻看我们日记的父母说“NO”;对着那明知故犯却执迷不悟的朋友说:“不行!”对着那优秀,体贴的男孩说:“真情若是长久时,岂在朝朝暮暮。
      ”15岁了,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主见,我们已经不是被家长任意摆布的洋娃娃;不是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而出卖原则的人;不是被一两句话就说动而放弃整个世界,所有理想的冲动女孩子。我们在经历那一次次的磨难后,已学着独自长大;在一次次沉重的跌倒后,已学着努力站起。
      并吸取教训,重新起跑。在遇到一次次挫折后,已学会告诉自己,逃避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逃避毫无价值,因为逃避过后,问题依然存在。 如今,我已一步步走向成熟,慎重找寻人生的位置。当然,在这漫漫旅途中,我也许会千疮百孔,血流不止,但我心安然,人生的经验渐渐让我学会为自己疗伤,为自己止血。
       我们需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要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毕竟,我们正一步步走向成熟! ----------------------------------- 责任的考验 每年每月每日,成千上万件事向人们扑来。在忙碌的生活中,人们手忙脚乱,疲惫不堪。
      虽然如此艰辛,却始终持之以恒。因为有一个沉重的锁链无情的套在我们的身上--责任。 在学校里,我们努力学习,这是责任。在家里,我们帮父母做点家务活,这是责任。出门在外,为社会做点事,这是责任。大千世界,草有责任,花有责任,大树有责任。无论什么生命,都有自己不可推却的责任。
       对自己付责,也要对别人付责。在全国每年都有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种种,可说来说去,这不是没有责任心吗?如果汽车司机有着对自己对别人付责的心态,按规张制度办事,那还会有这么多人白白丧生吗? 责任,是重如泰山的承诺。它推动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勤勤恳恳的在各自的岗位上奉献着。
      在今年全国遭受“非典”的袭击下,600万医护人员勇敢的冲向了第一线。他们英勇,他们无畏。在同“非典”的战斗中,谁也没害怕,谁也没退缩。任凭“非典”有多么可怕,却无法吞咽医护人员那颗强烈的责任心。病人来了,每个人不分昼夜,细心照顾;有的医护人员倒下了,就立刻有人补充上来。
      在这场没有硝烟却比枪林弹雨更危险的战斗中他们没有辜负国家和人民寄予他们的厚望。最终,“非典”被制了,这是用医护人员没日没夜的奉献和那颗强烈的责任心换来的。如果他们没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那就不知道这场风暴还要刮多久,还要夺去多少人无辜的生命。 古希腊人说,人是背着一个包袱走路的。
      包袱里有家庭, 事业,友情,儿女……历经艰辛,却无法丢弃其中任何一件。因为这上面写着两个字:责任。在生活中,处处都有责任的考验。不经意的捡起一张废纸是保护环境的责任;帮助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是尊老爱幼的责任;替别人解决困难,是助人为乐的责任。
      责任,是社会的地基。没有它,高楼大厦在微风中就会轻易动摇。对自己付责,责任是严格的教官;对别人付责,责任是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对国家付责,那是社会进步的条件。抛弃它,感到了站暂时的轻松,却丢失了一生的光彩。责任,是不可丢弃的使命,它肩付在人们的身上。
      让我们每个人都富有责任心,去战胜与一次次突如其来的考验那把! 。

    有***

    2006-09-22 22:26:03

其他答案

    2006-09-24 08:09:00
  •   论责任聚合  
     
        所谓责任聚合(Anspruchsh?ufung),亦称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1例如由于过错造成对他人人身的侵害,加害人既要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也要支付慰抚金;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同时还要返还其取得的收益;受托人将管理事务取得的成果交付给委托人,并且还要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进行汇报。2在诉讼中,各项请求权表现各项诉讼标的,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诉讼,各项请求权可以同时实现。
      在德国法中,在请求权聚合的情况下,各种请求权都是有效的,如果请求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可以将各个请求权单独转让,或者就各个请求权单独起诉,也可以合并起诉。按照拉伦茨先生的看法,如果每一种以诉提出的请求,在诉讼程序中都构成一个单独的诉讼关系,就称为累积的规范竞合或请求权聚合。
      3 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聚合。不法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时,不仅仅因为违反了民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因为不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行为人承担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后,不应当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反过来说,即使其承担了民事责任,也更不能免除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各种责任都涉及到财产责任,行为人的财产如果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则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即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这种聚合不涉及到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关于责任聚合,本文拟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所谓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例如,侵害他人生命权,既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4如果说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法律的基本指向,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又是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那么,侵权行为法和刑法规范构成一个权利保障的多层次的体系,并由此形成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现象。
      此种聚合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同一法律事实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对象。例如,故意杀人的行为,既侵害了民法所保护的受害人的生命权,也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再如,环境污染行为既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也侵害了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的义务,符合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许多违法行为,都不仅仅是单纯地违反了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义务,而是触犯了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各单行法规再“法律责任”章中大都规定:违法行政法,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确认了同一行为产生多种性质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3.不同法律部门的责任是同时并存的,但在实现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确立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优先保护,因为行政责任毕竟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如果因为先行承担行政责任而导致行为人无力支付民事赔偿,将对受害人导致重大损害,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从民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聚合来看,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从理论上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是不冲突的,因为某种不法行为尽管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因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故应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非法拦截车辆致他人损害,也严重阻碍了交通,行为人既应当赔偿他人损失,也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问题在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承担行政罚款责任,对此学者存在不同看法。我认为虽然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罚款,但毕竟这两种责任在后果上具有相似性,都是给行为人实施财产上的制裁。就行为人同一行为实施这两种性质相同的责任,是否存在行为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我认为,在做出民事赔偿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其行政罚款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大都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同时构成了刑事犯罪,从而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但这种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一揽子解决责任问题,而不允许受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此种做法值得商榷。我认为,民事案件应当独立于刑事案件,而不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来解决,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两种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主体也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中,则由受害人或其家属针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完全采取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通常没有提起民事赔偿的具体要求,往往由法官来代替当事人具体决定。
      而这种法官代替当事人决定诉讼请求,未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这种直接损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贯彻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尤其对于精神损害并不赔偿。而在民事诉讼中,则奉行全面赔偿原则,因此,民事赔偿对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聚合。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三个法律部门的规定,并应当分别承担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等领域的严重的恶性违法行为,如证券欺诈行为,责任人既要赔偿股民损失,又要承担罚没非法所得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所谓民事责任内部的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从请求权角度,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并存的现象。这种聚合只是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不涉及到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
      其特征表现为: 第一,责任聚合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多种民事义务,造成了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产生了多种责任形式。如果是多个行为分别产生的多个责任,则不构成责任聚合。例如,非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多种损害结果,从而承担多种责任而并非承担多种形式的一种责任。
       第二,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这种聚合是指一个行为承担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行为人承担了多种责任形式。损害的单一性和复合性。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第三,聚合只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而不是一个行为人对多个受害人的责任,或多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例如,出租人因未尽到修缮义务而致使房屋的瓦片掉落致承租人与前来拜访承租人的朋友遭受损害,这里无论承租人与其朋友针对出租人行使的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是分别的责任,而不属于责任的聚合。
      再如,甲与乙共谋对丙实施侵害将丙打伤,这里涉及的是共同侵权的问题,甲乙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责任聚合的情形。 例如,某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形式。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使行为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形式,乃是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制裁不法行为人而特别作出的规定;承担多种责任形式,是行为人的实施不法行为的结果。
      当然,如果不同的责任形式之间是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亦可形成责任竞合现象。如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后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是应使行为人以替代的实物返还财产,还是应以金钱作出全部赔偿,两种责任是相互排斥的。在此情况下,应按责任竞合处理。 责任聚合产生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同一非法行为产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
      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 二是因为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因素,是民事责任构成的前提。由于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而它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而此种形式的适用是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的。
      损害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损害民事责任的根本功能就在于提供救济。有多个损害就有多个责任,产生责任聚合。而通过一种责任对多个损害进行补救,则不能完全对当事人提供救济。
      损害是决定责任和救济的根本要素,是给予受害人一个或数个救济,不在于加害人是实施了一个或多个行为,而在于受害人遭受了一个或多个损害。一个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给予其一个法律上的救济,可以能够或基本能够对其受到损害的权益提供补救。而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多种损害,给予其多个救济,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救济。
      于前者应当产生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而于后者则需要责任之聚合。 这两者在许多情形下是一致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多种救济方式也是基于损害的多样性而产生的,但在某种情形下,这两者也可能发生分离。例如,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不法行为人对他人的侮辱行为既造成了他人的精神损害,又可能同时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因此法律基于多重损害后果而赋予受害人享有恢复名誉的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但是从请求权的性质上说,这两种请求权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但是在某人因某一违法行为造成多种损害的情形下,法律可能并没有规定承担多重责任,但是从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角度考虑仍有必要使受害人承担多重责任。 责任聚合之所以不同于责任竞合,在于受害人选择一种请求权可能不足以对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补救,而只能对其一种损害提供补救,这就有必要实行责任聚合的方式。
      损害结果的多重性产生聚合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民事责任之目的在于对全部损害进行补救,而采用竞合的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请求权,这就很难实现补偿全部损害的目的。其次,随着民法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形式日渐多样化,而每种责任形式往往只能针对某一特定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存在囊括所有损害的普遍的责任形式,因此,除非将各种责任形式并用,否则很难实现民事责任全面补偿的功能。
      从法律效果上看,责任竞合所产生的请求权的给付目的是同一的,其中一个请求的要满足,其他责任随之消灭。5例如,最典型的是具有同一给付目的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权利人只能主张一个请求权,责任人履行后所有并存的责任归于消灭,不能使其承担双重责任。
      而责任聚合产生的请求权各自的给付内容不同,可以互相并存。例如,基于同一侵害人身权的事实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责任,其内容不同,一个责任实现,不妨害另一个责任的存在。 责任聚合也不同于规范竞合。所谓规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二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该数个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
      规范竞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竞合,例如,伤害、盗窃、诈骗、毁损财物等行为,既可以构成侵权又可构成犯罪;二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的规范竞合。一般来说,责任聚合和规范竞合有相似之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竞合现象的,两者都是由于同一行为所产生的数种关系的错综交织、法律关于责任的规定的重合和交叉所产生的,责任聚合实质上是因为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的规定,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了多种责任并存,所以,责任聚合也是规范竞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因而也被拉伦茨先生称之为“累积的规范竞合”。
      6不过,两者也有区别: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的规定,导致多种责任的并存,如果这些责任是相互包容、可以同时并用的,则构成责任聚合;而狭义的规范竞合是指所适用的数个规范其效果不能并存,择一优先适用,即所谓“同一事实,合于数个法规所定之法律要件,其中一法规应先适用时,谓之法规竞合”。
      7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多被归为两种不同的竞合现象。 总之,责任聚合产生的是多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些项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相互独立,并不相同,旨在对同一事实造成的多重损害提供充分的弥补;而责任竞合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互相排斥,不能并存;规范竞合则是虽然触犯多重法律规范,但在规范适用上特别法排除一般法,只发生一项基于特别法规范产生的请求权。
      因此,对同一事实造成的多个请求权的状况的考察次序应为:先责任聚合,其次责任竞合,再次规范竞合。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说:“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这还要考察下一个问题,即:存在许多项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就是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后者即所谓的请求权规范竞合。”8 三、责任竞合和聚合的区分 广义的责任竞和包括责任聚合,但我们所指责任竞合是指狭义的责任竞合,它和责任聚合存在显著区别。
      一方面,尽管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一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请求权,但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将同时享有多种请求权,这是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的主要区别。另一方面,正确区分责任竞和和责任聚合对审判人员具有重大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责任聚合的适用,则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权裁量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责任形式的多重性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合理地裁量、判断。正确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明确责任竞合和责任聚合的适用范围。 关于适用范围首先取决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特别规定,有关责任形式的聚合问题一般都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例如,房屋租赁其届满后,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并将其非法出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应当根据不当的利返还租金。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是典型的规定责任聚合的条款。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如何确定责任竞合和聚合的适用范围?我认为,区分的根据在于两点:一是同一法律事实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损害还是多个损害。凡是只有一个损害的,只能采用责任竞合的办法来解决,凡是存在多个损害的,可以考虑采用责任聚合的办法。二是是否确有必要采用责任聚合的方式,如果能够采用其他方式对受害人提供补救,则没必要采用聚合方式。
      具体来说,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责任聚合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 1.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聚合。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后,承租人将财产非法转租,这样就造成了两个损害后果,一是因为违反租赁合同而使出租人不能获得合同的履行所应当获得的利益,也不能在合同终止以后获得出租的财产。
      二是因为非法转租人基于非法转租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对于原出租人实际上是一种不当得利。此种利益很难用一种责任方式来解决,因此可以采用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的聚合来解决。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聚合。此种形态最典型形式为加害给付方面。责任竞合制度也具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在例外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种而不能提出两种请求,将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完全补偿。
      例如甲交付电视机有严重的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并且也遭受了精神损失。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是1万元。乙遭受了1万元的财产损失。这样乙的损失有两种,一是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损失1万元,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只能根据合同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因电视机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1万元以及乙遭受的精神损失。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法提供补救。因此,如果乙基于侵权提出请求只能就医疗费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但不能对电视机本身的损失要求赔偿。如果乙基于合同责任要求甲赔偿损失,只能就电视机的损失主张赔偿,而原则上不能就其身体受到伤害以及精神损害问题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基于侵权责任要求对这些损失作出赔偿。
      如果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这样将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不能完全补偿。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多种。第一种方式是排斥责任竞合的运用,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这一观点的根据在于,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提供补救,而不能仅仅只是对一部损失提供补偿,对另一部分损失不提供补偿,只有完全赔偿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
      我国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否定责任竞合实际上是采纳了这一观点。第二种就是采用责任聚合的方式,即将电视机爆炸造成的多重损害作为责任聚合对待,从造成损害的多重性上适用责任聚合解决。这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如果财产损失轻微,则可依责任竞合以侵权损害解决。但如果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都需要补救,则可以适用责任聚合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聚合。例如,非法处分他人的财产,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对此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适用责任竞和规则,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二是采用责任聚合的方式。因为毕竟在此种情况中存在着多重损害,通过责任竞和不能对多重损害提供补救。
      因为非法处分他人的财产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而所有权被非法转让本身就是侵权造成的后果。另外,因为非法转让获得财产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已经是一种不当得利。对受害人来说,这种不当得利实际上是侵权之外的另一种损害。因为存在着多种损害,因此可以采用责任聚合的方式,允许受害人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来要求返还财产以及不法转让人所获得的利益。
       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聚合。在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可能既构成违约,并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因为其过错造成合同部分无效,因此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聚合。
      这主要表现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基于合同无效,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双方已经相互作出了履行,而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因此根据不当得利返还其履行后果。 6.无因管理和侵权责任的聚合。无因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生和其他责任形式的聚合。
      因为构成无因管理常常是合法行为,一旦此种合法行为成立,就不可能成立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但是例外情况下,也可能会发生无因管理和侵权责任的聚合。例如,无因管理人在从事管理事务中,不仅仅支付了一定的管理费用而且因为无因管理而使自己遭受了损害。
       论责任感 在从事一定工作的人应当具备的品质中,责任感,是那样朴素而又十分可贵。忍着病痛走访贫苦百姓的焦裕禄,迎着洪水探察灾情的张鸣岐,以微薄收入供养藏族孤儿的孔繁森……缕述先进人物的思想和事迹,无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有着高度的责任感。
      “不患无策,只怕无心。”一个人的学识、能力、才华很重要,但缺乏责任感、责任意识、责任心,就不堪大用。即使小用,也令人担心。 责任感反映了一个人的精神境界。有责任感的人,突出的优点是他们绝不是个人中心主义者,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总是先于自己的利益。
      在家庭生活中,他们孝敬父母,呵护家人,毫无怨言地挑起最重的担子。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对袖手旁观和负重前行,总是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责任感之所以可贵,是因为这种伟大的情怀往往同奉献乃至牺牲联系在一起。
      紧要关头,危急时刻,当有些人后退的时候,挺身而出的正是责任感强的那些人。他们中有的是像彭德怀这样忧国忧民的卓越领导人,更多的则是像董存瑞、黄继光、罗盛教这样普普通通的战士。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他们是只衡量是非、不计利害,以自己的利益和生命殉真理和事业。
      他们工作并非风风光光,但我们的民族因他们的存在而绵延发展,我们的社会因他们的存在而展现耀眼光辉。绝大多数人的工作是平凡的,但只要自觉承担责任,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责任感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喧嚣中,有责任感的人淡泊的是名利。
      他们的价值观是在帮助别人获得幸福中得到满足,而他们自己却少有索求,因而责任感总是和顾全大局、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助人为乐、谦逊礼让等等优良品德联系在一起。他们表里如一,心境澄明,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无名利一个样。他们从不追名逐利,但对于失误、不足却又不推诿、不塞责。
      经验告诉我们:凡是那些为同志、为社会、为国家做了好事而又不期望得到回报的人,通常也是乐于以高度负责精神投入工作的人。   责任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是责任心。人们都熟悉的白衣天使南丁格尔,她的伟大来自平凡。她把护理工作看成是一种关乎人的尊严乃至人类文明的神圣事业,而这些恰恰是通过诸如采光、通风、消毒、伙食、卧具等等细致周到的关爱体现出来。
      人们从事的工作不同,能力和作用不同,但无论是统管全局的领导者还是平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系于责任就没有小事。一颗道钉足以倾覆一列火车,一支火柴足以毁掉一片森林,一张处方足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很多低级错误,包括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是因为缺少那么一点点责任心。
       责任感是国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无责任感或责任感强弱,可以从这个国家的精神面貌中清晰地表现出来。伟大的民族往往具有高远志向、进取精神、严明纪律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当这个国家或民族遇到困难和风险的时候,就会有千千万万人站出来,以奉献和牺牲分担困难,排除风险。
      这样的民族是不可战胜的。中华民族一向崇尚“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正是我们国家历经磨难而不断奋斗崛起的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做到心忧天下,但每个人应当也可以努力增加责任感、责任意识和责任心。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不断进步,我们国家就会更快地发展。
       。

    1***

    2006-09-24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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