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问题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根据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
内资企业: 根据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外资企业:根据2003年10月24日 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 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 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 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综上所述,内资企业残值率5%,外资企业残值率10%。 。
按税法一般规定:内资企业在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
答:(一)旧的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1、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