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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生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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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生第二胎

我的孩子五岁了患有全面性癫痫并热性惊厥附加症,请问这样能否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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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8-30 15:45:07
      全面性癫痫伴热性惊厥附加症属于遗传性疾病,经治疗后,预后还可以,不会残疾,如没有其他法定情形,是不能生育第二胎的。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y***

    2010-08-30 15:45:07

其他答案

    2010-08-30 14:18:46
  • 算了吧。你是打算放弃现在这个孩子吗?不觉得残忍?

    老***

    2010-08-30 14:18:46

  • 2010-08-30 14:18: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十七条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从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情况除外。   具备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享受本条例有关可以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三个子女的生育规定。   遗弃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再生育。 。

    红***

    2010-08-30 14: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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