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最好不要买,尤其是现在二手房交易政策不明朗,一旦税费增加卖家肯定不愿意多交这部分钱,真这样的话会很麻烦。
营业税按照房产证下发时间起算。 如果可能最好还是办理比较好,或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因为现在据说政府要对拖延办理产权证的政府部门、开发商以及业主予以相应的惩罚。
1、转赠孩子,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的; 2、继承不需要缴税,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开征; 3、房产证可以写一家三口,出手时也需要三方签字; 4、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只让自己的孩子拥有房产的处分权
我的理解是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想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业主是所有人 物业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属于物业公司的
产权证虽然没有拿到,但手里有原来的购房合同或在房地产交易部门有登记就受法律保护。由于是按揭买的,登记部门肯定有备案的,银行也有备案,可以去复印。
这一地区争相、楼层为中间层的,每平米单价一般在7000到7300元左右。
对,房产买卖国家明确规定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如果原单位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产不可以上市出售,买受人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依旧购买的,则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没有过户,而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就好比两个10岁小孩子宣布结婚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一样。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表述不对。 这个两年的起算时间不是从购买开始起算,而是从房产证天发时间起或者契税税票添发时间起算。 按揭贷款有些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只是在银行押着,所以以房产证树上标明的时间起算,不是一到手时间起算。
不签订合同怎么进行交易?不签合同的风险更大。 中介给业主介绍买方客户的行为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中介从中赚取代理费(不良中介还会赚取差价)。事实上个人之间没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买卖行为风险更大,比如果如果买房要贷款怎么办?过户怎么过?什么时候付款?存在合同陷阱怎么办等等。 中介的名声却呼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介机构都是如此,中介名声不好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中介违规赚取差价。 至于签订合同那就要看买主的具体要求以及交易的具体情况了,买方、卖方、中介三方都希望能把自己一方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最好可以请专业的人士帮助签约。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合同风险是签订合同之前无法一一列举的。 我在共享资料利提交了个人之间买卖二手房的合同示范文本,你可以参考其中的条款。 你可以在本网站首页点击左上角的《共享资料》,在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房地产频道专家提供:二手房买卖示范合同”下载然后参考
给复印件,如果需要时亲自拿着去,其实没有什么必须要原件的,否则中介给你卖掉后不给你钱你都没有地方告。
想法是很不错的,但是恐怕操作起来会有些困难,第一是现在的购房合同基本是格式合同,即使你为购房人协助签订合同,也无法改变合同的内容,第二是收费标准很难明确,每个购房者的需求都不同,如何收费是个问题。 我的知识有限,个人意见而已
首先要明确房款交接的时间和方式,然后需要明确过户时间。 明确过户以及全部手续办理完结的时间,不能无限期拖延。 物业费、供暖费等等费用由业主方面负担的截止日期。 房产买卖很专业,尤其涉及合同的问题,建议还是找一个专业人士帮忙审查合同相关条款
这种避税方法很常见。 以你的情况为例,一般都是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交易合同,上面明确注明交易价格为60万元,但是报送房地局留档的买卖合同上按照避税价格填写(不得低于该地区的指导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不予过户)。业内将该种方法称之为“黑白合同”。 因为毕竟涉及到两份买卖合同的问题,所以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二手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办理的程序是: 1、 购房者(借款人)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贷款委托手续,并交纳代理手续费. 2、 提交客户申请资料; 3、 到指定房地产评估所对房屋进行评估; 4、 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5、 银行对手续进行初审; 6、 签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7、 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8、 在贷款行存入首期购房款; 9、 过理房屋过户手续; 10、 办理抵押登记; 11、 银行审批后放款。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那么这部分房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经按照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所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然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房产。
遗 嘱 <br/><br/>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br/><br/>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br/><br/>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br/><br/>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br/><br/>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br/><br/>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br/><br/>立遗嘱人:李×× <br/><br/>代书人:刘应良律师 <br/><br/>证明人:王××<br/> 在场人:张 * *<br/><br/>时 间:二00九年**月**日
对房产,要写明详细地点,日后归何有所有.<br/>对不动产,写明归何人所有就可以了,遗嘱的形式本身并不重要,建议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会帮助立嘱人完成,且,经公证的非经另一份公证不能撤消,其他形式的证明其是否有效是关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由原告一人继承涉案房屋。自书遗嘱所立程序及表现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自书遗嘱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已离世,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据生前所立遗嘱主张继承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告在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较多,从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便利、生活习惯等情况考虑,涉案房产归原告吴某1所有较为适宜,但应按被告应继承份额予以折价补偿,即原告应当按照涉案房产价值60000元的1/10折价补偿被告吴某3金额6000元。
这种情况在农村大量存在,也是摆在动迁办面前的难题。卖方打官司肯定输。作为买方,现在的动迁签约权在你,安置给你的房子为什么要别人拿钥匙呢?无疑这是动迁办犯了错误。而卖方最明智的做法是向动迁组去要土地赔偿,因为这土地的使用权是他的,没道理和你吵
卖给同村的,如果当时没有书面约定要给付违约金的,只需要支付当时给付的金额以及银行同期利息。同时倘若合同签订时拆迁款未有约定,则鉴于拆迁与否并不是事实,该所谓的拆迁补偿款不能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根据房屋是否满五唯一住、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缴纳:<br/>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br/>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br/>3、契税评估额初次1.5%,非首次3%,买方缴纳;<br/>4、所得税按全额的1%,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 <br/>5、交易费6/平方,双方; <br/>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br/>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满五年可减免。
100个字的限制怎么回答你这么多问题啊。 <br/>1、你没必要赎回来,因为按你的描述,房屋土地为集体产,很可能是宅基地。外地人购买该房屋根本就是不合法的。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各地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按照住建部的意见,房屋价格差额的20%基本上并不区分你是刚性需求还是投机,也就是活,不管你是住还是买卖,都要交这个税。至于这个税是谁出,当然是买卖双方自己协议的,按你说的价格,算法是(4000*80-3000*80)*20%=16000元,这个钱是按照你们买到手的算,但是每个房屋都有一个房产局出具的估算价格,如果你们买卖价格低于那个法定的估算价格,则按照那个估算价格收税
在北京一般二手房买卖的网签合同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不一致的,主要是为了贷款和少缴税收之类,一般不会给卖方造成风险的,即使有风险也是双方共存的,不过在过户前一般此类合同是不会给上下家拿走的,所以你的担心通常是多余的。如果在上海那就必须一致了,当然也有人钻空子,另一部分价格用装修补偿款的协议方式来避税了。从理论上来讲网签合同应该是和大合同一致的,但既然一直存在着,那就有它存在的道理。当然如果你坚持网签的合同和大合同一致,那下家也没办法。不过如果政策规定上家应该支付的税费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下家不给你缴纳你也没有办法的。
你好,关键是你要证明当时你们已经存在了买卖关系,如果要证明这个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见证人和担保人的证词了。因此找到证人是关键。找到了,愿意给你作证就去起诉。
这官司显然是要赢的,对方要耍赖也是不怕的,先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房产就OK了~<br/>不过就具体程序而言,繁琐的要搞死人的~
你买房人没有交定金 这可能是致命缺陷 ,尤其卖方不靠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他们一旦出现中途反悔 ,首付款只能原款退回 ,不能主张双倍返还 ,合同法规定 ,只有定金才可以起诉双倍返还。你如把首付款中的一部分,以定金的形式交付给他 ,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在交易全款的百分之20以内,受法律保护。你则无需担心他反悔或耍花招 ,到约定时间不能办理过户属于违约是要双倍返还的 。可是现在你手里没有把柄 ,这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一般情况银行规定还款解压需要7天 ,到房管局挂牌登记还得7天 ,不知道你是哪里 ,不具体了解你那里更详细情况 ,只能解答到这 。<br/>签订合同书标明过户时间 ,拖延时间超过合同期限 ,按违约处理 。另外,你给中介费过于早了些 ,哪有还没办完全部手续就付劳务费的 ,谁拿到钱了还有兴趣再去奋斗 。【你想办贷款就必须拿到你的名字房产证 ,否则是无法抵押的 。
确定下否5年出售每拆迁小区都有5年限制出售若出售没有房产证之前签署缔约式定金协议定金设定20%等产证出来过户若5年限制出售建议要购买方面政策多变容易造成违约二方面公证处做方面公证(风险太大)
能否办理过户登记,要看具体情况:<br/>第一,根据新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有偿转让,新建房以及翻修老房子都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只有审核通过方可动工建设。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在法律上还属于您,您翻建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是不可以的;<br/>第二,严禁改变宅基地地址。翻建新房是必须在原来的宅基地上进行,这主要是针耕地上建房的农民。农民需在被批准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在不属于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尽管没有私占耕地,对方并不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所以,同样是无法得到确认的;<br/>第三,严禁宅基地超标。农村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是有规定标准的,严禁农民超量多占,超过规定标准是要受处罚的。个别农民翻建房屋时会私自扩大宅基地,这严重侵犯了其他村集体成员的利益,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对方是否涉及宅基地面积超标,我无法确定。如果超标,还是不可以过户;<br/>第四,严禁房屋建设超标。现在农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有钱的农民越来越多了。一些农民会效仿城里别墅,翻建成小洋楼。农村房屋高度外观造型等是有规定的,这也是为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统一农村房屋建设。虽然翻建成三间,但建设是否超标。<br/>第五,严禁非农业户口人员翻建房屋。对方是否是本村村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非农业户口人员合法继承农村房屋后,在房屋自然倒塌前所有权归继承人,在房屋自然村续期间内,严禁继承人翻建房屋,房屋倒塌后收归村集体所有。
你说的情况不清楚,只能分析如下:<br/>1、如果你是该单位职工,买房子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原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都签字,则此房你依然可以拥有,与原房主子女无关。<br/>2、如果你不是该单位职工,买房子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原房屋所有人有一方没有签字,另一方是有理由要回房子的,但是你可以索回全部购房款,还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违约金,你之前居住的三年不承担房租。<br/>3、如果你买房的时候,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你不想把房子退回去有些勉强,你可以找一些证据,比如购房款收据,当时的知情人,即人证与物证,追回全部购房款,适当要求原房主承担责任,是否收取违约金不好说,但你之前居住的三年不承担房租就是胜利。<br/>4、至于原房主夫妻离婚(时间在你买房子之后)的情况,你可以查看其离婚协议是如何写的,如果离婚协议上面明确说明此房归其孩子,则说明此房主恶意违约,完全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离婚协议上没有注明该房子,则原房主的子女无权主张房屋权利。<br/>上个人浅见,敬请参考。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房屋管理局以及律师、资深房产经纪人等。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 <br/>1、如果无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无异议,带上父母亲的死亡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继承人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只交公证费用) <br/>2、把父亲的房子继承公证到自己的名下,然后带上公证书去税务做免税证明。 <br/>3.带上公证书、免税证明、身份证件去房产大厅过户。 <br/>4.如果暂时不办理到卖房子的时候是过不了户的。 <br/> <br/>费用是只要交公证费用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费用 <br/> <br/>北京是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应该是现在的市场价来算的。 <br/>各地不太一样
你咋那卑鄙呢?这方面我到是不怎么知道.<br/>如果你户口已经迁出,就没有回到农村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属于非普通房,不管是否满五年都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买方不管是否首次买都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根据评估价格、面积后对号入座:<br/>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缴纳;<br/>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缴纳;<br/> 3、契税按评估额按3%缴纳,买方缴纳;<br/> 4、所得税按全额的1%~2%由卖方承担;<br/> 5、交易费6/平方,双方;<br/>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br/> 7、营业税满五年差额5.6%,.不满五年全额5.6%,卖方缴纳~
你的问题其实很多人都存在,你可以以弟弟的名义买房,但是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当然首付款支付记录可以证明你是你付的,但是房地局认可的是你弟弟买房子,你借钱给他而已,和房子是你的是两码事。你可以用你弟弟的名字办按揭,但是需要通过银行的资料审核,看看他有没有还款能力,条件够不够贷款,如果能通过,就可以了!还有,等拿到房产证后,你必须先把按揭贷款全部结清才可以过户,但是你不必走买卖,可以走赠予,当然费用也不少,具体收费情况咨询当地房地局。当然,你可以和弟弟写赠予合同,把情况写清楚,并保留你交首付款时的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希望回答能满意!满意请给分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