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1.投入资本应该是指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以及对公司的追加投资 2.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由: (1) 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 (2) 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 (3) 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 (4) 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给付后的余额 (5) 公司接受赠予的财产 3.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4.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从数量上来说,它等于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会计期间实现的税后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后的余额。
北京现在的政策是这样的,如果您要离开北京,外地没有新的单位给您开新的公积金帐户,您的公积金办不了转移,也支取不了,只能封存在北京的帐户里。等您什么时候符合支取条件了,再回北京办理支取手续。 如果外地有新的单位给您上公积金,您要办转移的话,要提供外地单位的接受证明、在调入地建立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的帐户以及开户行的名称。由您原单位来给您办理转移的手续。 最后提醒您的一点,不管您要把公积金转到哪,新的单位都要先给您开新的公积金帐户,您才能办转移(也适用北京市内各单位间的转移)。
自由还款这种方式,是公积金中心今年新推出的一种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是指您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您的贷款的额度、贷款年限以及其他的一些情况来给您制定出一个“最低还款额”,每月您只要是不低于这个最低还款额,您还多少钱都可以。 最后一期本金指的是,如果您在还款年限内的每个月都还最低还款额的话,您每个月还的本金就会非常的少,所以导致您还款的最后一个月会剩余比较多的本金要还,这就是最后期本金。(所以不建议大家每月都还最低还款额) 其实有资料调查,申请贷款的人,80%以上在五年内都会把贷款还清,所以原来的等额本金或等额均还的这两种还款方式(了解这两种还款方式的人都知道,要提前还款只能是还一万元的整数倍,还要为此付给银行一比违约金),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还款人的还款,还款人还的利息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今年推出了这种新的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崇文区沙子口西革新里108号 您在沙子口路口往西,看到114中学以后,就挨着114中学的西门。 如果您要是经办业务的话,我劝您别去中心。中心不办业务的,您去了也是白跑一趟。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27家管理部和3家分中心,由他们来具体办业务。您最好先问单位,把公积金交到那家管理部了,您直接找那家管理部就可以了。
贷款期限是长是短,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看,因人而异。期限短,月供高压力大,期限长,月供少压力小。如果你每月收入较高而且稳定的话,就可以把期限订的短一些,可以节省利息;如果收入不高,或者不太稳定,就把期限订的长一些,虽然支付的利息多一些,但压力小,不会因为有意外的事情发生,而造成不能还贷影响个人的信用。
自己办理没有意义,因为单位给员工办理时,单位要缴纳给公积金管理部门,你自己办理等于向银行存款,而且还受限制。当然如果你自己注册的公司给自己办理可以抵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不算偷税漏税。
比较麻烦,至于办理周期以及办理的难易程度要看是“国管中心”的账户还是“市管中心”的账户,相比较来说后者办理的周期快一些,一般都是开发商代为办理。有些开发商就不愿意客户使用公积金购房,原因是资金回收周期太长
1、不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额度会低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和结婚与否没有关系,单身也可以买,只要证明年收入低于一个数值就可以了。 3、合适,假定房总价30万元,你首付10万元,贷款20万,20年还清,那么每个月只要1300元左右,你还剩5万装修呢! 4、差别不是很大,如果贷款20万20年的话,商业贷款总还款是32万多一点,公积金贷款是29万多一点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真巧,我也是上班七年后辞职的) 找个方便的人才档案中心,办理档案移交;先到人才申请,要一张"商调函",再回原单位盖公章,把你原来单位的各项手续都办好,拿着盖了章的回执和介绍信和密封好的个人档案到人才中心去办理存档手续,手续也并不复杂,按月交存档费(北京一般是20元/月左右别处不知),并且按照你原来交的三险(医疗失业养老)标准或自选工资标准,根据上次已交的时间准备续交社保(一定不要中断),三项保险基本上是可以一年交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有点特殊,必须要你所转的人才机构允许接受或者再找到工作时新单位可以接受,才可以转,不然就得暂存于原单位封存(我就是,现单位不管,只能还封在原单位),听说有的银行也可以立户存住房,但是好像自己得定期缴款,具体我就不详了;这个是要等到你退休或者买了房以后拿房本才可以动用的. 正规的人才一般很忙的,办理的人也很多,所以要找个合适时间去,最好事先咨询好了,弄明白就会方便些,不然到处排队就费时了.
我不知道你是否交过维修基金,如交过,应由维修基金收取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如没有交,应由单位出面,让本楼各住户分摊费用,进行维修.
组合贷款在很多地区都还没法实行,这是很多方面的原因,不仅仅是开发商的事情,想解决比较困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建立个人的公积金帐户,且该账户建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有些地区要求两年),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半年交费无中断。 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但是能不能适用公积金贷款就要看开发商是不是同意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如果你再上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后依旧按月缴存公积金的话,那么你只能在前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在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错,只能用一次,理论上讲如果贷过了再交公积金对未来贷款是没意义了,但我建议还是交,第一住房公积金是法定要交的,第二你交纳的公积金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当于你存钱了,而且可以凭购房合同每年支取一次,呵呵,交了没坏处。
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以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做的相应的调整:1-5年的贷款利率是3.96%,6-30年的贷款利率是4.41%
我认为,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不会直接发生购入铝合金门窗的支付项目。通常是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施工企业建造楼盘时就将此项目费用打入了。当然进入成本啦。不会有单独一项的。如果是后期补充铝合金门窗,也可以通过施工费用来处理。这也应当计入成本啊。这两种处理方式都不会缴营业税。
要先到房子里看看。到房地产交易所过户,过户时要拿房产证 身份证 一般是多少钱不好说,交20%的税。外加500元,就这么多了吧。
如果不急于办理产权证的话可以先不交,但是有的开发商需要借用这笔钱,因此要求业主在交房时缴纳,然后好挪用,政府没有要求交房时缴纳。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 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你可以等于做一次买卖,也就是说你和妈妈本来就是共同共有这套房子,但是过户到你自己的名下,你妈妈肯定不要你支付那套房子的房款对嘛,其实也是老人怕自己故了以后的麻烦对吧! 到交易中心买一套合同,自己按当地的最低平均价确定一个1/2的成交价,因为本来就是共同共有,也就等于这套房子的的半价交各类税费.明白了吗?这样做的话,比以后老人故了后再做公证什么的,肯定要简单得多.
契税、印花税,其实买房已经在房价中含了大约20~30%的税金,比如土地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建筑工程的营业税、印花税等。
地方政策不同。 (比如我这边,卖房2年内再买房的,按差价缴契税) 所以,请咨询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
1、看房产证,土地证并非所有城市都颁发; 2、土地局只对限制过户的房产有登记,所以如果设定抵押等那么土地局就不予过户; 3、了解业主家庭内部是否有争议,注意钱款交接方式
如果正式合同已经签定,那么能不能转让就要看购房合同是不是已经在当地房地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经备案那么这套房产在房产证下发之前就没法更名了,没法更名恐怕很难转让了,因为大多数人不敢购买没有办法更名过户的房产。
一般来说只有使用权的公房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只有一种暗箱操作,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操作很麻烦,需要和房管所和房地局有比较熟的关系。至于租赁合同上的时间一般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这里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手房过户不按每平米算的! 住房交易一定要请正式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这叫评估价;另外转让有一个成交价。都要填表的。 1.国家规定:普通二手住房转让过户,交契税:房价(评估价或成交价,那个高算那个)的1.5%。这是主税,是大头。 2.各地还要交少量地方税,工本费等,这最多几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