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 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 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 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在医疗纠纷中则指医疗活动中的血液、药物 等实物;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在医疗活动中则指病历资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鉴定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 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 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同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委 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 将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编号、 装订,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答:按照我国司法鉴定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是 不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委托鉴定的,但如果是司法机关委托的不 受此限。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单独去司法鉴定机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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