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出的欠条,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
刘某是惠农区某铁合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该铁合金有限公司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向该铁合金有限公司食堂供应面粉,并按季度向李某支付面粉款。后该铁合金有限公司拖欠李某面粉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李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09年12月10日前还清拖欠面粉款。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债务。2010年3月,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他认为,欠条是刘某个人出具的,表明刘某认可该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由其个人承担,因此要求刘某个人偿付面粉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0000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是与某铁合金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刘某作为该铁合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面粉款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刘某个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负担面粉款的义务主体,因此李某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答:1、既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又加盖了A公司印章,与B的借贷关系成立; 2、即使借款只有A自己知道,且其他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并不知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其行为属于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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