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不合格的村干部有法可依吗?
罢免不合格的村干部有法可依吗?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 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干部,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基层党 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选举法》等法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程序是: (1)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并写明罢免理由。 (2)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 民委员会主任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村民委员会拒不召 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 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3)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 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4)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 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 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 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答:村民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具体的罢免程序如下:第一,提出罢免要求及理由。“罢免要求”是村民在村民委 员会成员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其职务的动议。提出罢免要求,与选举中提...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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