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
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
二、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