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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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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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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7 22:0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区分有:

    (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包含在保修期限内的,且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处于保修期的初始阶段。

    (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二者的期限终止日一般情况下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是两年。

    (三)事实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最大不同还是体现在质量保证金上。即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就是质量保证金。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尽管仍要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不用再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梁***

    2024-05-27 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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