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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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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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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4 23:01:05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

    (三)启动简易程序。

    (四)收集证据。

    (五)制作结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男***

    2024-05-14 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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