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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证是不是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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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证是不是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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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 01:27:37
  •   【流动人口证办理】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程序:
    一、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注: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朱***

    2018-10-11 0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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