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工受工伤,算不算工伤呢?
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雇用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小于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答:1、你所说的“黑厂”,属于法律上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称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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