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可以累计吗?
失业保险金年限可以累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领取办法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 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 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 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