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多少可以在次医保报销?
您好!医疗卡个人账户用完的,根据费用发生时间按以下两种规定报销:(1)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足支付金额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10%的9/12(即7.5%),超过部分报销70%;报销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经过我市大病确认医院诊断为第一类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在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足支付金额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5%的3/12(即1.25%)且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