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伤害损失,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只要受害人并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驾驶人依法属明显故意、明显过错、明显违法导致的事故,法律就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以惩罚驾驶人,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将其单位一辆京华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自燃险。客车于同年9月在某路段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同方向行驶一骑车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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