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并制作交通事故认 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理论上和实践中曾有比较多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证 据,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查明的事实利用专业知识作出的一种判断,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系证据的一种,当 事人可以在法庭中进行质证,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采信。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 事故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或者行政证明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确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即便作为证据也是一种 强势证据,法院很难不采信,如此一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实际 上得不到救济,从这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认定也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目前,根 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是交通事故认 定书,取掉了责任两个字,更倾向于将交通事故认定作为纯粹的技术认定行 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专业知识作出的一种技术判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 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作为证据,经认定采用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 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具体行政 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不属 于行政复议范围。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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