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 是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 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 性,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也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有些家庭成员,比如连续三年以 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 服刑的人员等,可以视为非共同生活。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配偶;(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6)...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