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谁?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谁?
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答: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都是用来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被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就在于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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