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土地的来源是什么?
国家所有土地的来源是什么?
国家所有土地的来源 建国后,新中国人民政权首先接收了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如政府机关用地、军营和军事设施用地、国家投资企业用地、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用地等),同时,没收了地主和官僚资本的土地。根据《土地改革法》,在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将一部分农村土地划归国家所有,包括:1)分配土地时,政府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2)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矿山及湖、沼、河港等;3)原属于地主的,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4)原属地主所有或公共团体所有的沙田、湖田。
我国颁布了《宪法》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如下规定: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九条第一款)。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一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归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答: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