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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应该怎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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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应该怎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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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4 15:22:24
  •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企字〔2009〕83号
      办理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2、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3、业法人组织章程;   4、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所使用证明;   6、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流程图链接)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各地对期限有服务承诺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
      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部门:省、市、县(市)、区工商局 (服务窗口导航) 。

    行***

    2017-10-14 1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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