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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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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患职业病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 ,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全部答案

    2017-01-15 00:12:02
  •   职工患职业病后,除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 待遇: (1)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2)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 。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 作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3)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 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4) 职业病患者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 赔偿。(5)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 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6)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 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 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 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7)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 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8)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 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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