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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保险给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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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保险给付有哪些?

附加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保险给付有哪些?

全部答案

    2018-05-21 00:01:46
  •     1、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10%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本公司所负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3万元人民币为限。
      在本公司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l女性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关节炎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恶性肿瘤、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失明、深度昏迷、严重烧伤、阿耳茨海默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细菌性脑膜炎、良性脑肿瘤、听力丧失、脑炎、暴发性肝炎、慢性肝脏衰竭、慢性肺部疾病、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病、脊髓灰质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失语、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心脏瓣膜手术、肌营养不良症、肢体缺失   4、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20%保险金额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l妊娠期综合并发症:绒毛膜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宫外孕、先兆子痫、死胎、新生儿死亡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28天后仍然生存,并且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20%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l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两肢、肛门闭锁、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错位、法洛氏四联症、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唇腭裂、唐氏综合症、婴幼儿脑积水/脑水肿、食道闭锁/食道气道瘘、脊柱裂   6、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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