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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货代管理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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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9 18: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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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995年6月29日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实施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98年1月外经贸部又出台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他们的发布和实施建立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货运代理企业运营机制,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于经营活动走上法制化的标志。 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货运代理的身份界定为直接代理人、独立经营人,其中未把货运代理作为居间人列入。
       货运代理的主管部门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在国务院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目前划归外经贸发展司外贸货运处管理。
       在设立条件方面,只有那些有与其从事的货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营业设施,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注册资本满足最低限额的企业才准予设立。其中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为海运货代500万元人民币,空运货代300万元人民币,陆路货代或国际快递业务为200万元人民币。
       在审批程序方面,申请人首先向拟设立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职责主要包括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地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确定并公布收费标准。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资料。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
       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企业驻外地办事处,一切外商、港商驻华代表处、办事处,任何出口企业和政企合 一、垄断经营、且能力不足的港口和铁路部门不能予以认可,无法获得货代企业认可证书,不能从事货代经营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有权享受合同所规定的免责和其他权益,有权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收取佣金、服务费和手续费等费用。
       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发生争议或法律纠纷时,货运代理有责任协助查清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货运代理企业或其雇员本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应按有关契约承担责任,没有契约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国际公约或惯例处理。 二 、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对外开放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组成部分,和其他行业的对外开放一样都是渐进式、分步骤的。
      但是由于该行业的特点,它的对外开放也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地方。这些共性与个性都集中体现在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和1996年颁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中。 所谓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必须具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以下条件(其中一些条件是我国在1997年11月利用GATS对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特殊规定列出的开价单中的一部分)。[51] 1. 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年进出口贸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合营者在中方中占大股,外国合营者必须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 中外合营者均须有3年以上国际货运代理或外贸业务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运代理网点。 3. 中外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过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并受过处罚。 4. 水运和航空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
       5.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6. 外国公司、企业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以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这类企业。 7.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8.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9.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并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外经贸部是此类企业的审批与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此类企业时,由中方合营者将申请文件报送给当地的外经贸部门,该部门会同外资管理部门、储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再报送外经贸部。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中方申请者持以上两个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是外经贸部1996年8月21日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的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贯彻“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对从事代理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办法规定,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外经贸部为主管机关。该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宜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在我国是一种新兴市场,它的对外开放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市场与发达国家同类市场的具体差异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既然是成长中的新兴市场,就要有合理的保护措施。随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壮大,货代企业逐步成熟,管理机制逐渐完善,我国将逐步扩大货运代理市场的对外开放,这种开放是浙进式的。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入世的需要,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市场一定要坚持平等互惠,逐步有序地对外开放的原则,坚持国内市场成熟程度与对外开放程度大体协调同步的原则。
      59 三、入世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 中国在经历了漫长的入世之路后,时至2001年10月本文即将完成之际,中国在2001年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此时再来讨论入世与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发展,更有一种紧迫感。入世对我国的货代业大体上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首先,货运市场的需求将会大幅度提高。因为根据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加入WTO将推动我国的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同时,我国也会进一步开放市场,我国的外贸进口亦会增大。到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
      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国每增加1亿美元出口,便会为航运业带来8000~10,000TEU的箱量,以此推算,每年约增加400万箱量。60 其次外国企业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进入,不仅能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改善管理,而且能促进理顺市场关系,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国际货运代理的运作机制,使整个硬件和软件环境得到了改善与提高。
      同时竞争的加剧也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经营变革与发展的要求进行内部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最后,入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外国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参与跨国竞争与协作。而且可以利用多边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再者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各成员国的有关信息资料。
       从不利的方面来看,首先,外资货代公司三到四年后可以直接在中国设立公司,从事物流、货运、分拨、仓储等业务,现有的中外合资要求一级控股比例要求届时将全部取消。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使已有货运代理业的相关行业的市场份额缩小。外国公司利用其充裕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严格的管理制度,灵活的经营方法与我国企业进行竞争,不可避免的要占领中国境内本来由中国企业经营的货运业务。
       其次,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将会减少中方安排货物运输的比例。外国在华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与境外的贸易商合作61,由外国进出口贸易商提出增加外方安排货物运输的比例。 最后,外国企业凭借国民待遇以及各方面的优势,利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通过独资、合资、联营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入股、收购等各种形式,渗透到我国厂商,对外贸易企业以及与货运相关的各类企业,达到控制市场货源,企业进出口渠道和钳制行业竞争者的目的。
       我国目前的货运代理市场其现状还处于发展和整合过程,存在着与现代国际货运代理有序和法制化的市场运作机制不相适宜的诸多方面。主要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有关配套政策有所欠缺,《管理规定》在大部分地区未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监督滞后,在某些环节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
      [52] 目前,我国国际货代市场经营秩序并非十分有序,大量未经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纷纷挤入货代市场,他们利用我国法制空隙,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的现状,进行着与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不相称的非正规化、有序化的业务活动,影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常业务开展及权益。
       同时,在货运代理市场上买方更趋明显的优势地位的背景下,货运竞争加剧,普遍存在经营业绩和成本效益不佳的状况。我国货代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国外国内服务网络严重缺乏,大多数企业缺乏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发展战略不明确,多数企业无力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等高层次业务,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企业自身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也是阻碍我国国际货代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鉴于以上种种现状,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入世方面应有以下对策。在市场准入方面,应从中国实际出发,目前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应审时度势并循序渐进地开放,尤其是内陆多式联运的大门应暂缓对外国公司开放。在透明度方面,为符合GATS对贸易管制措施高度透明化的要求,建议实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发证。
      除货代企业应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外,无船承运人的登记审批权应授予交通部,由交通部颁发无船承运人经营的批准证书。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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