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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

.1998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促销高考书籍和软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万某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母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遂以此主张拒赔。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

(1)何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有哪几项构成要件
(2)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好评回答

    2006-09-16 00:05:13
  •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我国规定: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⑦   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⑧我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   1、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a) 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b) 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c)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d)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   (a) 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⑨   (b)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c) 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
      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d)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e) 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3)就本案看来,关键在于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本案中的万某属于“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范畴。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

其他答案

    2006-09-26 00:29:24
  • 这是团体保险范畴!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 2006-09-17 22:15:08
  •     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在我国《保险法》中 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只能投保与自己有关的保险利益。
        一,本人自己的健康与身体。     
        二,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比如,父母,子女,妻子等。
        三,企业为职工投保的人身保险。
        四,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
        五  还有最后一点,也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2006-09-16 01:20:26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夫妻.
       首先你要弄清楚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谁.如果是被保险人自己,就是合法保单.如果投保人是某策划公司.
       很显然,这本身就不是一张不该承保的保险单,是有违保险法的.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在当初核保时就应该弄清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予以拒绝,既然明知不合法毅然承保,就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承认该保单的合法性.
       该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 2006-09-16 00:19:40
  • 客户万某在购书时没有填写投保合同,。《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2006-09-16 00:19:00
  • 根据保险法第53条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策划公司为客户投保属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张某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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