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工程款的利息吗?
如果发包方结算未下来,可以要工程款的利息吗?
对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应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依据法律的规定。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专业性较强,实践中往往使用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即使有特别约定,也以示范文本为蓝本。我国曾先后于91年和99年发布过两个示范文本。
对于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予答复的情况,两个版本的示范文本均规定经历一定时间后建设方应开始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91年版规定是30天,99年版规定是28天),但对于是否可视为建设方已经认可结算报告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不管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建设方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也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只要合同或法律没有相反约定或规定,就可推出,建设方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对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4月1日起算,2002年10月3日被告付款的行为引起了时效中断,再算两年,至2004年10月3日诉讼时效就已经过了。
答:既然尾款结算时间约定不明,那就不存在尾款利息问题。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双方可以补充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尾款支付时间,即便付款方同意支付该利息,比较合适的计算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