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按评估价还是原账面价值入账?
股权转让后按评估价还是原账面价值入账?
股权转让只涉及公司股东变更,会计主体没有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 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 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 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因此,新股 东支付转让款后,一般不能按评估价调整企业的账面价。 参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 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规定: 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 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 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 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 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 基础。
因此,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资产的历史成本。不 会因企业评估,而改变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
答:视是何种方式收购,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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