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是变相剥削?
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对于以前购买了单位房改房的在职职工来讲是非常的不公平的,简直是变相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动态的,而当时购房是只能一次性的提取当时的帐户余额,而后的就不能再提取了,但每月个人及单位都要按一定的比例被强制性的存入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等再买房或其它规定可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时才可再提取,试问有多少凭工资收入生活的人有能力在房价畸高的情况下买房?或有房住的人又无须一定再买房,在此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帐户里的钱就不能提取了,在CPI高涨的今天、明天、后天……,这部分钱可是要毫不留情的要贬值的,这可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啊!每一分钱都渗着血汗啊!难道我们的父母官就这样忍心让老百姓的血汗钱白白浪费?难道这就是为人民谋利的举措?这样才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急盼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能体察民情,改善民生,不要再这样糟蹋老百姓的血汗钱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从1991年试点到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历了17年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对《条例》作了修订。
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工资性、强制性、社会性。工资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所有权属于职工。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以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为依据产生的,职工和单位必须履行缴存义务。社会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来源于社会,来源于职工,是一项稳定的住房资金,积少成多,互帮互助,体现出互助和保障的社会性能。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从1991年试点到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历了17年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对《条例》作了修订。
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工资性、强制性、社会性。工资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所有权属于职工。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以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为依据产生的,职工和单位必须履行缴存义务。社会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来源于社会,来源于职工,是一项稳定的住房资金,积少成多,互帮互助,体现出互助和保障的社会性能。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的引导,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加以适当限制。《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收起
会影响,因为北京政策认房认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的。
追问<br/>是的 最近半年每月基本流水进帐至少1万。。。利用这点 可以证明还款能力吗??<br/>你可以按照现在的营业收入明细提供你的收入证明就可以了,银行会核实的,会按照你的营业收入计算。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即可
生孩子要趁早难道是针对条子生塞红包走关系用的?其实只要孩子自己努力, 成绩不错, 小升初结果不会差的, 用关系硬把孩子塞进好学校, 结果也未必佳.文来的条子生水平差数量多, 闵行区都是有名气的, 否则怎么会被上宝远远地甩在后面呢?文来尖子生又不少的咯!
有两种方法,第一:买卖。第二:赠予。如果房子还不满五年,买卖的方式会有税费,赠予的话一定要到公证处,有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看房子多大的
现在努力工作吧,我觉得吧,现在虽然无法回报父母,无法买房,父母是不会期盼孩子如何回报他们的,但父母总有一天会老,那时你只要不要嫌弃父母,耐心的对待他们,就像他们在你小时候对待你那样就好啦,反正我自己是这么想的
像你这样的情况, <br/> 房产证应该写三个人的名字,你老公、你、孩子。 <br/> 这样对你和孩子都有保障。也是最佳的选择。 <br/> 现在,你的孩子已经五岁了,一家人抚养孩子都花了很大的心血,不应该再把旧事放在心上,事实上已经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了。 <br/> 一切向前看,生活会越来越好的。 <br/> 你老公一定是聪明人,谁都是离不开谁的。 <br/> 政策规定:未成年孩子不能单独立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定要和监护人一起写上才行。
只要你成年了。,有身份证。有户口本。有婚姻证明,有还款能力就行了。你在银行需要的证件有:银行会过目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的原件,然后在收取复印件。你还需要一个收入证明。一个担保人就行了。。担保人就是需要你添具一张表格。上面需要你买房城区的人的联系电话。姓名。地址。单位。以便在联系不上你的时候,可以通过他去联系你。如果你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找一家中介公司。什么都给你解决了。还省下你不少麻烦
没用<br/>要是你贷款还是需要那些东西。除非只写你老婆的名字。<br/> <br/>有需要可以私信我,我在天津
只付首付就过户给你房主是肯定不会答应的,那相当于你只用首付的钱就买了套房!<br/>听你的意思应该是二手房交易。直接用房子就可以做抵押贷款。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或者担保公司。<br/>在你和房东达成购买意向后,步骤应先签订合同,支付首付,银行对房产进行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进行面签,银行下批贷通知,然后就可以约房主过户了。过户后银行或担保公司会直接把尾款打给业主。一般业主现在都会接受贷款方式。<br/>再具体的贷款所需证件就视各银行的规定了
什么也不要劝了,很多事情还是不说好,顺其自然吧!做好你该做的事情,在他结婚时尽己所能就可以了!时间见证一切,早晚他会理解你的!别说还有供你上学的功劳,就是兄弟情谊也应该相互提携啊!
参考答案 我们缺乏的不是机遇,而是在机会见前将自己重新回零的勇气。
外地户口,在济南买房只需要有一年社保证明或者个税证明,你与社保就有资格买房,面积小于90平,只是说明你不能落后,房产证上肯定是可以写你的名字的。<br/>如果你是大专以上学历,可以考虑一下济南集体户口,这样,及时面积不够90平也可以落户的。更多信息可以直接找闫老师。
看你个人是什么情况了,结婚,离婚,单身,要的都不一样,单身要本人户口页,户主页,身份证,单身证明。别的没有了 。结婚就需要结婚证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离婚的需要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
看了上面两个回答,应该都是法律工作者吧,悲哀!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可以这么说,银行什么时候起诉是有制度要求的,你如果态度好,确实可以暂缓起诉,但这个态度好是有标准的。按国有行的普遍标准(股份制银行的弹性较大,可能比国有行更紧,也可能更松),态度好包括:1、有还款意愿,前面两个回答其实教你的就是这个;2、有可行性的还款计划,包括还款来源、还款的时间安排,但你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很难说服银行,更不用说随后的还款时间安排了。如果你家大人的刑期不长,而且出狱后马上获得收入的可能较高,那还可以一试。否则,在现在的经济下行期,资产(包括房产)价格跌得厉害,银行肯定是倾向于早起诉早拍卖,减少损失的。
你喜欢他的人还是钱 他对你好不好 <br/>有没有上进心<br/>没有先买房<br/> <br/>有先结婚
1房管局应给予查询,答复说你没资格查是无任何依据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比如地区房管局不给予查询可向市房管局进行投诉,若不给予解决则可申请行政复议. <br/>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产权办理、未履行违约责任,可向房管局进行申诉、同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仍然无法解决则可采用诉讼形式维护权益. <br/>3其它建议:可尽量多联系同类情况业主集体向开发商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予以解决,并可考虑使用媒体予以曝光施压.
您好,您可以向开发商协商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因为政策原因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若开发商因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结婚了就要一个家~这样才安定.家安定了你们两口子才能全心全意的去努力事业啊~贷款买房子是觉的还利息很吃亏~但是房子现在基本上每年都在增值啊~既然两个人打算结婚就是打算有一个自己的家~所以我个人建议你们还是买房子比较好~也许可能是男人想拿结婚礼金那些钱来创业~我说的这些都是现在的宏观趋势~对于你两个我也只能说外行人的话~但是吵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北 京 市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抵押,保证提供的材料有效,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内容,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 2、 如乙方为非贷款客户,则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给居间方; 3、 如乙方为银行商业贷款客户,则乙方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之外的剩余房款,即首期房款;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3.1如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期房款; 3.2如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补足剩余房款。 4、 如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则 4.1(市属)公积金贷款的,乙方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付给居间方,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 4.2(国管)公积金贷款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房屋首付款自行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 房屋交验在双方到房屋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验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验后,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物业效验单》; 2、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暖等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北京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5、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权属过户前签定物业、供暖协议,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市区(县)房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七条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甲、乙任意一方不按期办理过户手续、或不提供相关文书、资料、证件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成交价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留存一份,备用(交见证方)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果是商品房可以这样操作,和原房东一起到开发商处办理合同更名,办理程序是先注销原合同备案登记,你再和开发商重新签定合同,并备案,相当于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一手房,避免办理产权再过户的繁复手续;如果是拆迁赔偿的房屋就需要注意,由于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合同备案,这种性质的房屋转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看合同的内容有没有损害你的利益,如果没有就可以重新签定,同时原合同作废;如合同内容和原来相比有较大变化,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已经签定了正式合同,房款未交清的情况,一般是不可以毁约 的.除非您愿意承担因毁约 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实在是不想要那套房屋,您可以: 1,单独找售楼小姐,请她帮助您重新出售,承偌给售楼小姐一定比例的酬金. 2.找开发商的头头,好言相求,承若一些补偿金,这样以减少损失. 3.尽量找出开发商的不足,找到房屋与合同的不符之处,告开发商违约,然后理直气壮的要求退房.(没有哪个房屋是十全十美的,会找到问题的,最好是请专业人员帮忙)
不能交原件,开发商是在诈你了, 你可以复印一份,把复印件交给他. 我们家办房产证的时候就没有听说要交什么合同 房产证照样办了 他叫 你交什么合同是有猫腻的 小心些 不合法 不合理 不合情
我想知道如果我拖一段时间超过两个月了才办贷款,开发商会不会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的什么措施? 开发商肯定追究你责任 我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是的,一定会承担 会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轻则付延期贷款利息,重则解除合同并罚不超过5%的违约金 估计你延期是想少付利息,但早晚都要还的何必要拖呢,而且拖的话也讨不到便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得看你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关于此条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67674792
不需要交契税 做一个公证放弃该房屋所有产权 在交0.005%的印花税就可以了 别的不需要了 目前政策是这样
对方的房子是没有土地证的,买的时候一定要对方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拿到土地证后再给钱. 唯一的问题是:老头妻子如去世那房子的四分之一是他儿子的(孙子没有继承权)四分之三是老头的.老头死后几全是儿子的和孙子无关 所以这样的房子买起来要注意很多,小心点. "子女两人(包括孙子)"得出一个儿子一个孙子
第一:这样的房子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房子的买卖政彻变化较快,等你能拿房产政时是什么样的政彻,还真不敢说 第三:因对方没有房产证,卖给你后要等许多长时间他才能拿到房产证?又要等多少年才能过房给你? 第四:到时候这个房子里任何一个人不同意,你都只能拿回自己已付的房款然后走人。
答:我不知道你在哪个城市,在我这个城市里合同更名区别于房产证过户,房产证过户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及中介费用,但是合同更名过户如果开发商和所属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中介公司所说的5-6个点不属于国家规定收费,应该是公司行为,个人认为中介之所以要求5-6个点,也许是用来疏通关系的并加上自己的利润,合同更名分两种情况,一、合同未经相关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只需开发商同意便可更名,二、如果已经登记备案,难么就要开发商和房产部门同时同意。我想你应该能理解我的意思,祝你好运!
担心有可能,但这种模式是现在商铺销售惯用的反租形式,使为了促进商铺销售的手法 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只是你的回报低了点,我以前做得最低8%,而且你这种合同会公正,那你就要交20%的个人所得,算下来净拿4.8%。
解读新版购房合同 购房人当细填补充协议 -------------------------------------------------------------------------------- 2004年08月03日 11:28 刘宏诚 新版购房合同二十二条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这里有两层含意,第一层含意,由于国家有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又将此范本铅印并编号,如果当事人认为所签合同需补充的内容较多,在合同范本上改来改去太乱,不如写一个清楚的补充协议;第二层含意,合同签订后不等于不能再修改,如果当事人双方意见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执行完之前任何时间还可签订补充协议。不过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签订后购房人要先付款,有钱攥在房地产商手里,购房人要求将合同改得对自己更有利,通常很难办到。 另外,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对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补充协议仅仅是对主合同的一种补充,如果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应以主合同所表达的含意为准;另一种解释则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修正,如果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所表达的含意为准。合同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笔者建议购房人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最好在补充协议上说明补充协议和合同的关系,即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以哪一个为准。 来源:北京日报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谨慎把 好运!!!
1、留存关于当时房价中含车库的任何证据。 2、高知中介你将到房产局举报他违规销售欺瞒消费者。停他执照。 3、看你是按揭的话通知银行停止放款,,并发一封书面函给银行和中介,他们拿不到钱当然不会和你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