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1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加速折旧,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可以在2018年一次性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