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期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如何确定建设期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 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 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 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二)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 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 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 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建设期向总公司借款1。7亿元,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用 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答:按实际情况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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