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子公司在收到母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时要按投资协议上对该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即此值有可能等于或大于或小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母公司已经折旧后的净值)入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即投入时已计提的折旧不会影响子公司的纳税所得,故此时并不涉及子公司的纳税调整事项,也就不用考虑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了。
中华。会计网校纵情跳跃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